题目内容:
东南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以自己新建的一栋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东南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银行向甲省乙市法院起诉东南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判决:东南公司以物抵债,将该栋商品房抵给银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银行向甲省丙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购买该栋商品房第10层第1单元(1001号)。 对张三提出的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例外情况允许口头提出 B.法院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期间,对1001号房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不能处分 C.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执行案件 D.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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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