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萍等27户居民住在上海市长宁路1 48弄1 9号中宁大楼。中宁大楼现与云都公寓相邻。中宁大楼的规划及建造均先于云都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关于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 2006年3月1 7日,鹏业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云都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鹏业公司在本市长宁路99号建造云都公寓6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让云都公寓小区居民从中宁大楼小区内通行。 2008年1月,云都公寓交付使用。王翠萍等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于2008年1 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翠萍等人不服,2008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云都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云都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的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2.王翠萍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3.本案应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4.若区规划局拒不提供证据,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5.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后经查明,鹏业公司是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则鹏业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7.若王翠萍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8.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王翠萍等人与区规划局、鹏业公司就补偿标准达成协议,能否撤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