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 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