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5分)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
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
答题要求:
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
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本题25分)
【答案1】
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法律对利益的分配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和发展进程。良好的法律应当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只有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和拖欠严重的问题,从合法性的视角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银行和持卡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信用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上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契约应当得到诚信遵守。由此观之,持卡人违背诚信导致银行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合法的并不一定都合理。从合理性角度看,银行对持卡人透支信用额度、拖欠导致银行坏账也负有责任。比如滥发信用卡,申领条件设定偏低,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等等。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持卡人违约的几率。
随着持卡人违约的增加,银行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惩罚性措施,比如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个人贷款、设立企业等方面限制信誉不良持卡人。这从合法性角度看也没有问题,因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它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阻碍中国信用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殃及自身,两败俱伤。从这个角度看,又是不合理的。
因此,必须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找到合适的利益平衡点,既不能鼓励持卡人违约,也不能放任银行的商业行为;既不能对持卡人违约坐视不理,也不能放任银行的任意制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双赢,有利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的解决,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中国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考点】
法与社会;法的价值冲突
【详解】
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也可以解读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两者都既有一致,又有冲突,即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冲突。从本题看,主要的冲突表现在:第一,表面看,持卡人透支、拖欠导致银行坏账是不合法的,但这种不合法背后,又有银行的不合理因素。第二,银行对违约持卡人实施惩罚(比如限制个人贷款)是合法的,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由于违约人数众多,惩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资本市场萎缩,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严厉惩罚又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寻找平衡,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答案选取“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来讨论,实际上包含了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两个话题的基本思路。
需要注意的是,本题要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但不能做成一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或“判决书”,而应以论述、讲道理为主。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门法知识都是概括言之,主要起到支持论述观点的作用,不必举出具体法律规定条文。
【答案2】
一、权利与义务、授权与限制应当是平衡的权利义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之相对应,法律给予某个法律主体的授权或许可与对其的限制也应当是平衡的。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是平衡的,法律在授予银行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给予特殊的限制。
二、银行的特殊地位带来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其授权与限制的特殊性
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但银行应当控制好风险,否则金融危机会导致实体经济的危机,从而造成整个国民经济的衰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开展银行卡业务等,这些都是商业银行特有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相对于一般的企业具有特殊的行为能力,但同时国家也会从总量上及营业网点的分布上控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分布,并对银行业务开展设定严格的限定性要求。这符合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授权与限制平衡的原理。
三、银行卡业务中银行权益的保护与限制
银行卡业务有利于促进消费,减少现金的使用,给消费者、商户带来方便的同时,银行也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银行开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的权益,另一方面要防止银行之间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风险失控。因而法律也应当对银行卡业务的开展设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申领者最低信用要求、可授予信用额度、还款周期予以明确限定,同时建立银行之间可以互相共享的信用记录体系,并对银行自行订立的业务规则予以清理,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风险防范既是对银行行为的限制也是对银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