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9年5月税务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9年1月。2019年3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0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企业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没有申报纳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实行稽查相应程序后,税务稽查分局于2019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子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7586.21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 (1)判断税务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