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 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 1 ) 1 月购买一宗 8000 平方米的土地,合同注明价款 10000 万元,缴纳相关税费 400 万元,已经取得土地证。2 月份对该土地进行“三通一平”,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注明工程款为 1000 万元,款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 ( 2 ) 3 月将其中 4000 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发建造写字楼,8 月份写字楼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 12000 万元,写字楼建筑面积 40000 平方米。 ( 3 ) 写字楼开发过程中向银行借款 12000 万元,发生利息费用 800 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证明,开发过程之外没有利息发生。 ( 4 ) 9 月份将 30000 平方米写字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 60000 万元;10 月 31 日将 4000 平方米的写字楼进行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每月收取租金20万元;12月将4000平方米的写字楼转为办公使用,将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作价4000万元作为投资,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并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5)该企业在售房、租房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3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600万元(不含印花税)(其中业务招待税400万元) (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33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其他税金及附加为3302.20万元(不含印花税) 根据上述材料 (1)2019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2)2019年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款项(单位万元) (3)2019年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应扣除的开发成本(单位万元) (4)2019年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单位万元) (5)2019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