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
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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