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甲公司依法取得该市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项目,并委托丙招标代理公司对其工程施工组织招标。甲公司和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的委托内容为:从发布公告到草拟合同的招标全过程代理,并规定丙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丙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完成了这次招标任务,在众多投标人中,乙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为中标人,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乙公司持中标通知书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之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2个月内,乙公司要求进驻工地执行合同,甲公司开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甲公司因政策原因宣告注销。为此,乙公司将甲房地产公司为第一被告,丙招标代理公司为第二被告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甲房地产公司返还其5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承担其施工准备损失和预期利润共300万元。
(2)要求丙招标代理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后,第一被告没有出席,第二被告和原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举证辩论,庭审后,法院主审法官询问丙招标代理公司和原告乙公司是否愿意调解,丙公司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2个月后,乙公司根据可能的判决结果经过研究提出撤诉,法院同意并通知丙公司,本案终结。
丙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