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 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 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 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 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 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 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 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 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 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 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 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 问题: 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