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农用三轮车的合同,约定甲在8月底将一部已行驶2万公里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乙,价款5万元;乙交付给甲定金10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农用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 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甲将三轮车交给丙修理 因为随身未带够现金,将手表押给丙后,将车开走。 甲于9月10日将三轮车交付给乙。10天后,乙驾车运货,因疏忽大意将路人丁撞伤,乙处理完事故后,发现三轮车有毛病,经检査,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乙遂拒绝支付余款。要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0元。甲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1.农用三轮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三轮车受损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4.乙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 5.乙能否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6.乙能否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7. 丁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为什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