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
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 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 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 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 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 201 1年1 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
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