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 年 10 月 23 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9 年 7 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 8%股份中的 4%,向董事长咨询意见时,被告知不合法。
2019 年 8 月,星火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就星火公司向百威公司提供担保之事进行决议;董事吴某的妻子在百威公司任副董事长;董事崔某因故未出席,委托吴某代为投票。
2020 年 3 月,董事张某因故辞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张某辞职后暂时不再增设董事。
2020 年 4 月,股东谢某因对公司业务存疑,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星火公司最近 1 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星火公司予以拒绝。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部分股份,受到的限制有( )。
A.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
B.本次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星火公司 8%股份中的 2%
C.只能向本公司股东转让
D.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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