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质量问题,甲方去函要求乙方支付余款20万元。乙方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方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方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1)甲、乙双方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假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