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
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