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与集团审计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1)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75%作为大多数报表项目的实际执行重要性。因营业收入的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拟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50%作为营业收入项目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A注册会计师评价后认可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2)子公司丙公司历史期间业务单一,2018年起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财务报表中含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大额会计估计,A注册会计师拟因此为丙公司确定比不含有该估计时更低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3)庚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不足两年,为抢占市场份额,向用户提供大量补贴和返利,2018年度为亏损状态。A注册会计师以利润总额的绝对值为基准,确定庚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4)丁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审计使用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为300万元,与A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相等,A注册会计师拟利用法定审计的结果。 (5)戊公司无经营业务,仅负责处理集团退货安排,不具备财务重大性,A注册会计师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戊公司财务信息实施审阅。 (6)联营公司己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因无法接触己公司的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A注册会计师取得了己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甲集团公司管理层拥有的己公司所有相关信息,认为已取得与己公司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