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烟草的制造和销售,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收购晾晒烟叶,支付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2万元。 (2)10月3日与乙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购进的烟叶全部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10月5日甲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4万元。乙企业同类货物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万元,10月20日甲企业提货,乙企业代收代缴了甲企业的消费税税额。 (3)10月21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200标准箱,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00万元。 已知:烟叶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3%,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56%和0.003元/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勾选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各项中,关于甲企业销售甲类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正确的是( )。
A.400×56%+200×250×200×0.003÷10000=227(万元) B.400×56%=224(万元) C.400×56%+200×250×200×0.003÷10000-26.4×30%=219.08(万元) D.400×56%+200×250×200×0.003÷10000-36×30%=2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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