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5 年度,甲公司发生了如下交易或事项: (1)2×15 年1 月1 日,甲公司将一项办公楼对外出租。当日,该办公楼的账面余额为200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800 万元(与税法处理一致),未计提减值准备。出租后,该办公楼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0 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转换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500 万元。2×15 年12 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2000 万元,收到全年的租金600 万元。税法规定的该资产的折旧政策与会计处理一致。 (2)2×15 年4 月1 日,甲公司一项专利权研发成功,当年发生支出200 万元,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该项目是2×14 年1 月1 日开始研发的,至2×14 年年末共发生支出500 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300 万元。甲公司预计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 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摊销。税法规定的该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和年限均与会计一致,并且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其他资料: 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甲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8000 万元。甲公司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形成差异的事项。 1) 根据资料(1),编制2×15 年甲公司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和后续计量相关的会计分录; 2) 根据资料(2),判断该无形资产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请说明理由; 3)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