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份,税务师受托对某煤矿(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当月将自产的A型原煤等价换取劳保专用用品,互开普通发票,该A型原煤每吨不含税销售额4000元,共计换出15吨。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A型原煤 10000 (2)将自产的B型原煤用于职工福利,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B型原煤 14000 (3)当月销售100吨洗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000元,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 借: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0 已知: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当地省财税部门确定的洗煤折算率为60%。 问题: 逐项指出煤矿办税人员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理由并作出调账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