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贪污案
高某,男,42岁,2009年7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拘传。检察机关未出示有关证件,高某以为侦查人员吴某冒充警察对其进行要挟,拒不服从拘传。吴某只好对其使用了随身携带的戒具,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至7月8日将其释放。根据讯问所得的线索,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搜集证据发现,高某还涉嫌一起偷税案。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偷税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对两案一并侦查,查明高某偷税数额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高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存有重大分歧,于是决定由审判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合议庭经充分讨论后,认为还是给高某定贪污罪比较妥当,遂作出判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2年。高某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高某的妻子不服,代其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清,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
【问题】
1.本案的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侦查机关在执行拘传时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高某的妻子是否有权申请再审,为什么?
5.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决定再审,请说明理由。
6.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是否有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