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3年5月I5日, 孙红在译名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零6个月了, 其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 该年3月1日, 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 经过10天培训, 孙仍不能胜任工作。 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 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 被孙红拒绝, 要求二次进行培训上岗。 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对其培训后考核仍是不合格。 为此仍安排其岗位为车间清洁员, 孙红未打招呼离岗,至此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 并表示, 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 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孙红没有理睬回答。 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孙红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2)该企业对此事的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