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工业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为2 000万元,发生销货折让共计200万元(发票已注明),该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部分会计核算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2)向某公司借款80万元,企业全年支付该项借款利息9.6万元(银行同类同期月贷款利率为8.4%),企业将其全部列入财务费用; (3)赞助当地举办的运动会11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4)直接向某敬老院捐款8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假定其他业务无问题,并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税收优惠事项。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A. 0 B. 1.536 C. 8.064 D.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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