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由乙、丙、丁三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丙、丁三家企业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35%、4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服装的生产经营。 2013年,甲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通过当地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 2014年4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M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正在建造的厂房A为抵押物。双方于2014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双方在书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2014年10月,厂房A竣工。同年11月,甲公司未经M银行同意,将厂房A出租给N企业。 2015年5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H商标专用权许可给戊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许可协议。 2016年3月,甲公司通过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下列关于甲公司于2014年4月至12月所为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为( )。
A.在厂房A上,M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N企业的承租权 B.因为厂房A抵押时尚未建成,因而抵押无效 C.未经M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出租厂房A D.M银行自2014年4月10日设立了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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