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说明: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如何理解‘‘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含义? (3)某甲因受欺骗而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某甲构成该条所规定之罪名吗? (4)某乙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与香港某报社记者某丙私交甚好。某丙为获取独家新闻,请求某乙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机密文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定有酬谢。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乙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某丙。某丙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某乙的行为构成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吗?为什么? (5)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犯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