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唐一、孙二与朱三、沙四两家因甲县乙乡丙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争议的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朱三和沙四一直要求唐一拆除其在争议土地东侧所建的两间瓦房、猪圈和厕所。2015年5月21日上午,朱三到唐一自建的瓦房前,要求唐一拆除房屋,唐一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朱三便拿放在瓦房门口的铁锹顶坏了房顶上的瓦片,唐一上前阻止,并与其厮打在一起,后孙二、沙四相继赶到,加入到厮打中。行政机关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了不同的行政处罚:给予唐一行政拘留5日、孙二行政拘留3日、朱三行政拘留3日、沙四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如果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欲对该行政拘留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则可以向( )提起。 A.甲县公安局 B.甲县人民政府 C.甲县司法局 D.乙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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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