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冯某作为抵押权人,其享有的权利包括( )。 A.冯某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王某约定,如李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则该房屋归自己 所有 B.在抵押权设立后,如王某将该房屋出租,冯某可要求租户搬出 C.在抵押期间内,冯某可占有该房屋 D.如李某到期不还款,冯某可与王某协议将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