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开采原煤12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销售活动中不含税运费,并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本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万元。 (2)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3)将以往外购原煤和自采原煤混合生产洗选煤并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运杂费用3万元(能提供相关发票)。经增值税发票确认,耗用外购原煤350吨,外购原煤单价490元/吨(不含增值税)。 (4)出口自产原煤1000吨,出厂价每吨不含税500元,FOB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吨510元。 (已知该企业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率为6%,洗选煤的折算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单位:万元)。 (1)业务(1)销售原煤应缴纳的资源税。 (2)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 (3)业务(3)销售洗选煤应缴纳的资源税。 (4)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合计金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