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国境内某市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4年至2019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7000万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00万元(2)全年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进项税额合计344万元并进行了抵扣;12月购进并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3)全年与销售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20万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75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9万元并取得专用票据,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3万元。 (5)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700万元,与之配比的技术转让成本费用100万元。 (6)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当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城建税及附加的合计金额。 (2)当年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3)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4)当年该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5)该企业新技术研发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6)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7)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当年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