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制了一批家具,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货款,乙公司在收到汇票后两个月内发货。 甲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乙公司签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4月15日将其背书转让给了M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票据的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M公司于5月18日向甲公司提示承兑,甲公司于当日承兑。 6月2日.M公司急于偿还丙公司的欠款,仅在背书人栏签章但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便将该汇票交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自己将公司名称记载在被背书人栏,并于8月20日委托开户银行向乙公司收款,被开户银行拒绝。 8月21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拒绝支付,并于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 已知直至8月21日丙公司提示付款时,乙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M公司发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假如丙公司决定向甲公司追索票款,则丙公司可以于( )前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A.2018年2月21日 B.2019年4月6日 C.2019年7月6日 D.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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