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商场工程,地下1 层、地上5 层,建筑面积12000m2 ,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乙施工企业中标。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280d ,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 万元。
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20m 变更为4.80m , 当日乙方停工。25d 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60 万元和顺延工期25d 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 在工程装修阶段, 甲方将外墙门口处镶贴资砖做法变更为干挂大理石,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相应的施工安排。乙方在施工完毕2 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 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问题:
1. 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是否适当? 说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还有哪些形式?
2. 事件一中, 乙方的索赔是再成立?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3. 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