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3)若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非因故意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关于债务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不承担责任 B.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乙、丙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造成的债务由乙、丙承担全部责任 E.甲、乙、丙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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