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的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用于建造某住宅小区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26.9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3.5万元。当月该批材料已被该工程全部领用。 (2)销售商铺取得收入为9502.5万元。该商铺于2015年12月1日建造完成,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取得收入13080万元。该商品房子2017年6月1日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为2017年6月1日),于2019年4月完工。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43600万元(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面积为200000平方米,当月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该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为503000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为500000平方米。已销售商品房对应结转的成本为8300万元。 (4)销售自用的办公楼取得收入15750万元。该办公楼系甲公司予2015年5月自建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入账价值为5000万元,预计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以银行存款支付改建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9777.78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勾选确认,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编制月末结转增值税及次月缴纳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