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 年 10 月 23 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9 年 7 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 8%股份中的 4%,向董事长咨询意见时,被告知不合法。
2019 年 8 月,星火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就星火公司向百威公司提供担保之事进行决议;董事吴某的妻子在百威公司任副董事长;董事崔某因故未出席,委托吴某代为投票。
2020 年 3 月,董事张某因故辞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张某辞职后暂时不再增设董事。
2020 年 4 月,股东谢某因对公司业务存疑,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星火公司最近 1 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星火公司予以拒绝。
关于对百威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吴某不应当参加表决
C.吴某可代表其董事崔某在会议上表决
D.假设不考虑董事吴某,若其他董事均投了赞成票,则该担保事项可决议通过
E.星火公司不得为百威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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