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4月6日,A县甲在幸福路站乘坐公交车时,拒不缴纳乘车费,与司机发生冲突。在争执中,甲因多次抢夺公交车的方向盘被群众控制,司机停车后进行报警。A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甲带走进行调查,最终对甲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决定。甲对此不服,认为公安局民警没有告知自己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于是5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A县公安局的行政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5月27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甲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关于本案被告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只能向法院提交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的证据 B.若甲仅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复议机关应作为第三人 C.因甲是对复议决定不服,故在行政诉讼中A县公安局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 D.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E.A县公安局和复议机关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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