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8 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 类面膜300 盒,每盒5 片,合同约定8 月、9 月各收取价款的50%,不含税总价款27000元,截止当月末,款项尚未收到。 (2)将A 类面膜2 片和单价30 元的B 类护肤液1 瓶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款60 元,委托乙企业代销,当期代销100 套,已收到代销清单,款项尚未收到。(3)将本单位生产的A 类面膜120 盒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4)为研发新型化妆品,以本单位生产的C 类面霜50 瓶与某小规模纳税人交换其生产的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酒精不含税价格2000 元、税额60 元。已知C 类面霜不含税平均售价为每瓶40 元、不含税最高售价为每瓶 42 元,C 类面霜每瓶 2ml。( 5)本月生产高档化妆品材料领用情况如下表: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中,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元。
A.0
B.450
C.540
D.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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