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小轿车设定抵押,该轿车市场价为5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为该债权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鉴于与甲公司一直以来合作愉快,乙公司决定放弃对甲公司小轿车的抵押权。后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与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丙、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公司应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丁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D.因未通知丙、丁公司,乙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