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锒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 2010_年全真试题第6页(共20页) 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09年6月,因曱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