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资设立远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五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30%、35%、9.5%和0.5%。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钱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普通事项决议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年4月,钱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一家由其妻子经营的公司。2020年5月30日,远洋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下:(1)解聘孙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推荐李某为公司总经理;(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修改公司章程;(4)更换赵某担任的监事职位,改由周某担任。前3项事项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5%同意通过;最后1个事项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5%同意通过。
有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B.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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