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因为被询证者是M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注册会计师认为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在函证的基础上还实施了其他的审计程序。 (2)审计项目组成员要求被询证的甲公司客户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但甲公司客户X公司将回函寄至甲公司财务部,审计项目组成员从财务部取得了该回函,将其纳入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项目组成员根据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核对无误后向甲公司境外客户Y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询证应收账款余额,并收到了电子邮件回复。Y公司确认余额准确无误。审计项目组将电子邮件打印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4)客户Z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回函金额90万元,因差异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5)审计项目组收到的一份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回函可靠。 (6)甲公司某银行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为零,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故本年没有对该银行存款进行函证。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回函应由被询证者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3)不恰当。电子回函的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要采用一定的程序创造安全环境。 (4)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5)不恰当。该限制性条款影响回函可靠性,审计项目组不应信赖。 (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