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3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4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7年到期。2016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7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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