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甲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背书时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给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