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资设立远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五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30%、35%、9.5%和0.5%。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钱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普通事项决议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年4月,钱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一家由其妻子经营的公司。2020年5月30日,远洋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下:(1)解聘孙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推荐李某为公司总经理;(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修改公司章程;(4)更换赵某担任的监事职位,改由周某担任。前3项事项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5%同意通过;最后1个事项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5%同意通过。
对于钱某私下借贷资金的行为,周某拟向人民法院对钱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周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申请
B.周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C.周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周某应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周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