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1月2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720元,单位售价1000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合同规定丁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4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丁公司于1月2日支付首期货款和所有增值税款,并在以后各期如约支付各期货款。(3)1月10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销售产品150件,单位售价68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52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甲公司在销售时已获悉戊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很难收回货款,但考虑到戊公司的财务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为了扩大销售,避免存货积压,甲公司仍将产品发运给了戊公司。戊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资金周转困难逐渐得以缓解,于2017年6月1日给甲公司开出一张面值119340元.为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甲公司2017年1月份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 )元。
A.102000 B.500 C.40000 D.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