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