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题目分类:税务师
  • 题目类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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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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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权限和事务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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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企业中,公司不能向其投资的是(  )。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企业中,公司不能向其投资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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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权利中,设立权利质权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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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爱好者甲因一次交通意外致右腿重度伤残,无法再从事骑行活动,遂有意出售其两辆名牌山地车。6月5日,甲在其“骑友微信群”中发信息:“本人有黑色、红色两辆九成新山

骑车爱好者甲因一次交通意外致右腿重度伤残,无法再从事骑行活动,遂有意出售其两辆名牌山地车。6月5日,甲在其“骑友微信群”中发信息:“本人有黑色、红色两辆九成新山地车出售,欢迎垂询。”甲还在此条信息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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