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北京市民张某为一家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3月份利用自己业余时间为某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00元。 (2)4月份张某将所购的写字楼以2100000元的价格出售,但原购房发票已毁损。该写字楼为张某于2016年3月购买,购买时支付价款1800000元(含增值税),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54000元。 (3)6月份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住房按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租期半年,一次性收取不含税租金60000元。 (4)7月份将未持有到期的基金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万元;同月将其使用过的小汽车对外销售,含税售价为6万元,该小汽车购置于3年前,购置时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增值税( )元。
A.4285.71 B.12571.43 C.14285.71 D.0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