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30日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5月10日完成。A注册会计师于2018年2月20日对该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 (1)2017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合同,将一项租赁期满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办公楼与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置换,相关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于当日办理完毕。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值为2000万元,已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100万元,当日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置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另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00万元。甲公司该项资产置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30年,残值为零。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017年度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1800 银行存款 1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2000 借:管理费用 (1800/30×9/12)45 贷:累计摊销 45 (2)2017年4月25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应收B公司货款450万元转为对B公司的投资。经股东大会批准,B公司于4月30日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双方当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债务转为资本后,甲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甲公司该应收款项系向B公司销售产品形成,至2017年4月30日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2017年4月30日,B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含甲公司债权转增资本增加的价值),除一批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75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外,其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 2017年5月至12月,B公司发生净亏损30万元,除所发生的30万元亏损外,未发生其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甲公司取得投资时B公司持有的上述库存商品中至2017年年末已出售40%。 2017年12月31日,因对B公司投资出现减值迹象,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其可收回金额为33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拟长期持有B公司的股权投资,没有计划出售。 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30 营业外支出 120 贷:应收账款 450 借:投资收益 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 (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一生产线发生永久性损害但尚未处置。该生产线原价为3000万元,累计折旧为2300万元,之前未计提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为零。该生产线的永久性损害尚未经税务部门认定。 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0万元。 ②甲公司对该生产线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减值损失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税前扣除。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项判断甲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简要说明理由,并编制调整分录。(不要求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调整计提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