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4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政府部门地价款7000万元(已取得相关部门的财政票据),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相关税费。自2019年5月起至2020年2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上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销售建筑面积的80%,其余面积出租。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不含税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6000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1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照规定相关上限执行;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税务机关是否可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说明理由。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合计。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额。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补缴(或应退)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