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为提髙市场占有率及实现多元化经营,甲公司在2015年及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投资和资本运作。 (1)甲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与乙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乙公司2015年6月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甲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上述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①经评估确定,2015年6月3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相等)。 ②甲公司于2015年6 月30日向A公司定向增发8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并于当日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为每股20.65元。 ③甲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取得控制权。甲公司为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支付佣金和手续费150万元;发生评估和审计费用20万元,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与A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2)乙公司2015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增加100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60万元。2016年2月20日乙公司宣告并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乙公司2016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增加200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140万元,在此期间甲乙公司之间未发生内部交易。 (3)假定(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48%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即甲公司出售持有的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60%),出售取得价款10000万元,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仍持有乙公司32%的股权,并在乙公司董事会指派了一名董亊。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4)假定(二),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即甲公司出售持有的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87.5%),出售取得价款15600万元,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仍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箅。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240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
A.18120万元 B.18248万元 C.16520万元 D.18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