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地处县城,2017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地处市区)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2)月末盘点时发现,以前购入的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成本2.1万元,其中包括运费0.1万元。外购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 (3)将一批自产高档化妆品用于集体福利,生产成本7.38万元;将新研制的香水用于广告样品,生产成本6万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 (4)采用赊销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45.7万元,当月末应结款80%,但是购买方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5)向专卖店销售化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通过本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化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34万元。 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72.18 B.99.38 C.100.74 D.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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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