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 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5 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 4000 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 2017 年 5 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 3/4 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 1 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 100 万元;
(2)发生开发成本共 3050 万元,该商品房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 600 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 1200 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
(4)2019 年该商品房竣工验收,9 月到 12 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盘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取得含增值税收入 140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 5%;②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 5%;③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 60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为( )万元。
A.672.73
B.523.81
C.400
D.308.26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