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的上市公司,乙公司为一家半导体生产和销售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两家公司均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5日,甲公司以3 600万元银行存款为对价,取得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并在乙公司蓳事会中派有代表;乙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 500万元,其中一项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2 100万元,账面价值为1 700万元,该专利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除此以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016年7月,乙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给甲公司,该商品不含増值税售价为500万元,成本为420万元。截止至2016年末,甲公司已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50%。 2016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 200万元。2017年3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 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以账面价值2 500万元(未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3 200万元的厂房一座为对价,对乙公司追加投资,再取得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5%,并将乙公司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 700万元。2018年3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90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2016年末,甲公司在计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时,应进行的损益调整是( )。
A.调减12万元 B.调减24万元 C.调増24万元 D.调増12万元 E.调减36万元